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岳陽樓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岳陽樓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6日
岳陽樓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資〔2020〕97號)、《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21〕5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和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區政府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 主要職責分工
區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承擔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管理、資產收益、資產評估監管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資產處置審批等工作;指導、監督區直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區機關事務中心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事務,組織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理、資產核實及申報、填報各項數據,協助編制資產報表;承擔資產配置、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向區財政局、區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報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執行區人大批復的年度預算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城投中心依職權對全區行政事業性單位的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進行管理,并負責制定涉全區經營性、閑置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區經營服務站依職權對全區街道所屬各社區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對各社區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進行閉環管理,并報送社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至區機關事務中心,由區機關事務中心將社區國有資產情況并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中,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國有自然資源的資產管理,是區直各單位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部門,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對區直各單位擬改變土地性質、用途、利用條件和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利人的情形進行初審并報市資規局批準。
區發改局、區住建局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承擔區直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
全區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使用、維護、內部控制等管理工作,設立資產管理員崗位,不得由財務人員兼任。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具體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八條 全區各單位應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置換、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優先通過調劑等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按照省市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日常管理,明確使用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驗收、入庫、保管、領用、交回、維護維修、入賬、交接等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創新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集約經營機制,結合區直各單位國有資產特性與現狀,分類管理使用。區機關事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區直各單位虛擬與實體“公物倉”,盤活利用閑置資產。
第十七條 各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劑(調撥)、置換、出讓、轉讓、捐贈、報廢、報損、拆除等,適合調劑的優先采用調劑方式。
第二十條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規、依程序的原則進行。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產,主要包括閑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船舶)和其他資產。
(二)報廢、淘汰的資產。指喪失使用價值或因技術原因并經依法鑒定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導致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指由于債務人死亡、破產或長時期未履行義務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轉讓,原則上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處置。經批準實行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符合公開競價條件的,應公開競價處置。資產處置的評估、拍賣、報廢回收等工作應依法依規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涉及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并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章 土地、房屋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全區各單位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按照《湖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與程序,通過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方式配置。
全區各單位周轉住房采取建設、轉化、購置、租用等方式籌集房源,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維修、裝修和家具家電等配置。
第二十四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直接管理資產所產生的稅費、水電、日常維修維護、管理服務等運行經費,經區財政局核準后依程序列入區機關事務中心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按照“一資一策”管理要求,明確土地、房屋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在保障全區各單位正常運行需求的前提下,統籌提出閑置資產盤活利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其中適合經營的統一招租經營、合作經營或打包給專業公司整體運營,適合開發的實施整體開發,適合公益事業的優惠提供使用,提升資產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全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
第二十七條 土地、房屋資產出租出借,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涉及全區土地資產的有償使用,應按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土地、房屋資產出租須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后,由區機關事務中心組織拍賣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租賃權實行統一公開拍賣,對外出租資產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共服務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后,可采取協議出租的方式出租。
第二十八條 全區各單位應加強對土地、房屋資產的日常使用維護,定期巡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辦公用房維修按國家、省、市維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土地、房屋資產的調劑由區機關事務中心征求占有使用單位意見,結合資產現狀和實際需求提出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土地資產轉讓、置換,權屬登記在區機關事務中心名下的,由區機關事務中心提出方案,經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依法應當報市政府批準的,須依程序報市政府批準;權屬登記在全區各單位名下的,由相關單位提出方案,經區機關事務中心、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依法應當報市政府批準的,須依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轉讓的土地資產,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房地一體”原則,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協議轉讓等方式實施,需要改變國有建設用地性質、用途和利用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因劃轉、撤銷、合并、分立等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房屋資產轉讓、置換或拆除等處置,權屬登記在區機關事務中心名下的,由區機關事務中心提出方案,報區財政局審批;權屬登記在全區各單位名下的,由相關單位提出方案,報區機關事務中心、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其中,涉及全區土地資產處置的,按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全區各單位公務用車配置實行編制管理。配置程序和標準按《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岳陽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根據全區各單位的申請,統籌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區財政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區機關事務中心預算。
第三十五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依法對配備更新車輛實施集中采購,全區各單位依規辦理配置車輛注冊及資產調劑入賬手續,配備更新車輛應及時納入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全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執行公務用車定點停放制度和節假日封存制度。區機關事務中心應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全區各單位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信息化管理,統一公務用車標識,充分使用全區統一的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臺調度車輛,辦理公務用車管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 全區各單位應加強公務用車日常保養,實行定點保險、維修、租賃、加油制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區財政局應確定公務用車定點維修點,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的監管;區機關事務中心應當建立區直各單位應急保障與接待調研用車服務平臺,提高保留車輛使用效率,保障應急工作、重大會議與活動等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第三十九條 全區各單位公務用車符合相關處置標準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或行駛里程仍可繼續使用的,應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十條 全區各單位提出擬處置車輛申請,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或評估,報區機關事務中心審核后,統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采取拍賣、報廢以及調劑的方式處置。車輛處置后全區各單位應及時辦理資產注銷或權屬變更手續,報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備案。
第七章 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全區各單位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配置標準;暫無配置標準的,應根據實際需求和財力狀況合理配置,從嚴控制。
第四十二條 全區各單位應按要求編制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配置計劃,根據預算管理程序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無計劃不得配置。
第四十三條 全區各單位應加強對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的日常維護,達到使用年限能繼續使用的應繼續使用,通過維修能使用的及時維修,充分利用。
第四十四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將區直各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或者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重要活動、組建的臨時辦事機構等新購置的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等資產,納入“公物倉”統一管理,通過調劑、拍賣、捐贈等方式有效利用。確需新購的,視情實施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
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適合調劑、捐贈的,納入“公物倉”統籌管理;適合轉讓或無調劑需求的資產,分別采取公開拍賣或報廢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 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的處置,由全區各單位按規定集中申報,并出具單位財務、資產等部門的鑒定意見,經區機關事務中心審批后,統一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的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應按程序報批后及時予以報廢。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報廢的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回收、處理應依法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由定點專業機構回收處理;涉密資產報廢處置須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未經脫密處理的設備不得處置。
第八章 共用設備設施管理
第四十八條 配置電梯、中央空調、鍋爐、消防設施、機房設備、供水、供電、供氣設施等共用設備設施,屬于新建的,應在建設工程決算時分項核算、分類登記;屬于維修、更新的,應進行分類獨立核算記賬。
第四十九條 共用設備設施處置,經區機關事務中心審批后,報區財政局備案。更換拆除后的共用設備設施仍有市場價值的,采取公開方式處置;經批準由原廠家負責置換更新的,按廠家有關規定折價處置。特種設備設施按照相關處置規程執行。
第九章 在建工程、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全區各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依法辦理報建手續,加強質量、安全、造價管理,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和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對已經超過規定期限尚未入賬的在建工程,全區各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問題,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五十一條 全區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章 資產收益和賬務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稅費、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第五十三條 全區各單位應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區各單位相關資產交由區機關事務中心集中統一管理后,區機關事務中心應將資產出租、處置等收益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于年末將收益清單報告區財政局,全區各單位原通過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彌補運行經費缺口的,由區財政按程序保障。
第五十四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和全區各單位應依據政府會計制度等規定、參考資產權屬主體等因素建立資產財務賬,對資產配置、處置或盤盈、盤虧事項,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分別進行相應賬務處理;資產維修、改造等事項完成后,由相應會計核算主體及時登賬;區機關事務中心和全區各單位按要求分別建立資產總臺賬和分臺賬,及時更新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信息。
第十一章 權屬登記和糾紛調處
第五十五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土地房屋資產的立項主體、報建情況、形成的資金來源、實際占有使用情況和權屬登記相關規定,以及單位歷史沿革、關聯問題等進行產權界定。
第五十六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湖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全區各單位同一院落的土地房屋資產原則上應登記在一個主體名下,涉及國家秘密、安全等特殊情況需另外登記的,經區機關事務中心核準后進行登記。
第五十八條 全區各單位之間、全區各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區機關事務中心申請調解,必要時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全區各單位與非國有單位之間、全區各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全區各單位提出處理意見。部門管理機構、區直各單位下屬單位、參公事業單位的有關產權糾紛,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區機關事務中心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二章 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
第五十九條 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單位開展資產清查,清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條 全區各單位按要求開展清查盤點,形成資產清查報告。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區直各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全區各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或者批復,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六十一條 全區各單位進行資產處置、出租時,應當根據需要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三章 資產報告和績效評價
第六十二條 全區各單位應于每年末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區直各單位報告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經區機關事務中心審核匯總后,納入全區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內容。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應將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報告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應當協助區財政局建立全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與各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六十四條 建立全區各單位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區財政局會同區機關事務中心組織開展全區各單位資產管理年度績效評價工作,通報評價結果,并作為資產配置預算安排、資產管理同級審計的參考。重要情況報區政府。
第十四章 監 督
第六十五條 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按職責分工落實向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區財政局應當對全區各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十七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應適時檢查全區各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十五章 法律責任及其他
第六十九條 全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超計劃、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規定配置資產的;
(三)拒絕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處置的;
(四)未履行相關程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五)不按規定上繳資產出租、處置收入的;
(六)不按規定報送資產報告或報送虛假資產信息的;
(七)為評估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七十條 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全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全區各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七十二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國家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資產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區機關事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要求,配套建立健全辦公用房、周轉住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設施與家具、經營用途資產和“公物倉”管理等具體制度;全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中心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兩年。